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所述,
诉讼时效基础期限定为三年,自权利受侵害及对应
责任人知晓或者理应知晓之日始起计算。
如果法律另有特别规定,依该规定执行。
然而,若权利受损之日计起已过去二十年之久,人
民法院将不予受理此类案件。
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依据申请人的请求决定延长诉讼时效。《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欠条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开始计算的时间是从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但是,自权利遭受损害之日起二十年内都没有
起诉的,法院不予保护。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