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一房二卖事件中,若卖方与先前的购买者尚未来得及实现房产的实际交付和完备的
产权变更手续,但却已经与新的购买者进行了房产转移及相关手续的妥善处理,那么这两款房屋
销售合同均被确认为合法有效的,然而这所房产最终的归属依然算是新的购买者所有,原有的购买者可以向卖家提出索赔请求以弥补自身的
经济损失。
反之,若是卖方首先完成了与前期购买者的房产转移及产权变更手续,那么它与前期购买者之间的房屋销售合同时生效的,而与后来的购买者签署的同类型销售合同就会失效。
因为在买卖双方做完严密的产权转移和变更手续之后,涉案的房产就正式地成为前期购买者的私产,对其他人拥有的财产,卖方无权擅自处置并将其出售,因此他以这款房产为基础所签署的任何合同,如果未得到所有权人的明确同意或书面追认,便会被视为无效。
最后,倘若与两名购买者都未曾完成房产转移及产权变更手续,那么这两次房屋销售合同都会被认为是有效的。《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