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夫妻共同财产遭受一人离世的变故时,首要之务即是将该类财产中专属于存活方的份额准确区分出来,随后剩下的部分才能视作亡者的遗产,再依循其生前保留的
遗嘱做进一步的划分处理;
若亡者并无遗嘱留下,那么相应的
财产分割方式便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
继承顺序展开。
依照相关
法规,
法定继承顺序如下所示:
(一)
第一顺位继承人:
包括但不仅限于配偶、子女以及父母亲;
(二)
第二顺位继承人:
主要涵盖了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等亲戚。
在执行遗嘱或开展
法定继承过程中,遵照同一继承顺序的继承人所享有的遗产份额,通常应保持均衡一致原则,当然若各继承人达成共识,也可接受不均等的
财产分配方案。
此外,对于那些在生活上面临特殊困顿且无法维持自身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之时需给予重点关照,以确保其利益不受侵害。
而对于具备
扶养能力及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而言,如若频繁违反扶养义务,那么在分配遗产时,就得采取不分或少分的策略来保护其他被继承人的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
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