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在既未
分居亦未断绝来往的情况下,只要一方主张婚姻关系不能持续存在时,便有权提
起诉讼以解除婚约。
我国法律明确保障了所有公民享有
结婚以及
离婚的自主决定权,同时对于
婚姻家庭关系的维护和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一旦夫妻之间的情感纽带严重受损,则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条款
申请离婚,而无需考虑是否处于分居状态或者具体的分居天数。《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