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
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内,如若能够严格遵循监狱规定,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切实具备悔过之意并取得明显成效者,抑或表现优异、建树颇丰者,均可依法获得
减刑的机会。
对于被判处五年及以上长期
徒刑的犯人而言,通常需在
执行期限达到一年半之后方可依法申请减刑,且两次减刑的时间间隔需保持在至少两年以上;
而被判罚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初次获准减刑的幅度将在两年至三年内浮动,第二次减刑之时,时间间隔也必须不少于两年。《
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
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