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离婚案件的
法律诉讼中,就必须准备以下相关
证据:
首先是
当事人的身份认证文件,例如个人
身份证件。
其次,是能够证明双方婚姻关系的确凿证据,即婚
书证明或由婚姻注册机关签发的婚姻状况验证证书。
再者,针对
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应当准备相关的证据,例如能证明对方不忠的音频、视频材料;
可以证明对方实施
家庭暴力行为并造成伤害的检验受伤证明以及
报警记录等。
还有就是关于财产状况的核实证据,包括
夫妻共同财产的详细清单及
房屋所有权凭证等。
若有必要
申请离婚损害补偿,则须呈交对方
违约行为存在的有力证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