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规定中,取保候审并不被认定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手段之一。
依据中国现行的《
刑事诉讼法》对于取保候审的相关条款来看,若法庭、检察部门及公安机关考虑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上了严重的疾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
或是其正身怀六甲,或是处于哺乳期阶段,他们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会引起社会
公共利益的危害,均有权利实施这样的行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