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令规定,以下几种情形下的
继承人应当依法失去
继承权:首先是蓄意谋害被继承人的行为;
其次是为了争夺财产竟然杀害其他合法继承人;
第三种情况则是对被继承人实施了遗弃乃至虐待等恶劣行径并且
情节严重的;
第四种情况是在制作、修改、隐藏或者销毁
遗嘱这件事上态度恶劣,情节严重的;
最后就是通过欺骗、威胁等不正当方式诱导或阻碍被继承人签署、更改、撤销遗嘱,且这种恶劣行为也达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
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
欺诈、
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