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剥夺自由
刑罚中的无期
徒刑而言,其在法律上规定的刑期是终身。
然而,在实践中,部分罪犯如能积极地服从监管,并以实际行动投身于自我改变和改造的过程中,可以申请对于自身刑期的适当调整——即通过
减刑来获得提前释放的机会。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有关条款的明确规定,凡被判定为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等一系列
刑事犯罪行为者,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能够严格遵守监狱的规章制度,努力接受教育改造,并且具有真正的悔罪之心以及改过之决心,或者展现出显著的
立功表现时,都有权获得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