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离婚案件中享有
探视权的
当事人无法探望其所
监护的孩童,则他或她有权向法院请求强行实施这一权益,同时法院也将对未能严格遵守相关职责规定,且未积极主动协助保障该探视权的另一位父母/
法定监护人实行纪律惩戒并教育指导他们。
即使在法庭已作出诚恳批评及教育之后,若负责直接照顾孩子的父母依然坚持阻止探视权人与孩子进行面对面接触,那么人
民法院将依据法律程序,对直接负有
抚养责任的
责任人采取诸如
拘留、甚至罚款等严厉的强制手段。
然而,须明确强调,法院决不能强迫孩子必须同探视权人相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