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具说服力的
证据证实借款并未用于夫妇共同生活开支方面,那么这部分
债务便不属于夫妻间应承担的共同责任范畴。
然而,构成
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首先,由夫妻双方共同亲笔签名或者其中一方在事后来不及否认且有其他共同表态时所产生的债务;
其次,在婚姻关系延续过程中,夫(或妻)以个人名义履行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
再次,夫(或妻)
再婚后仍然以个人名义负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求以外的新债,但如果
债权人有权证明该项债务确实被投入到共同生产经营当中,那么同样也可以视为夫妻的
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