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要求
劳动合同应包含以下关键性的必要条款:
首先,明确列举出雇主或用人单位的全称、企业的
注册地址以及合法代表
法人或
主要责任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其次,详尽列示
劳动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居住地详细地址以及持有有效
身份证件的编号等;
再者,确立清晰的劳动
合同履行期限;
进一步明确员工的具体工作职责与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段及其对应的休息与休假权利;
最后,明确规定劳动薪酬、保障性福利待遇及
社会保险缴纳的相关事宜。
在此基础上,
劳动保护、劳动环境及职业安全危险防范也是不可或缺的条款之一;
而且,法律、
法规赋予劳动合同的其他相关事项也必须被纳入到劳动合同之中以确保合同的
合法性与全面性。《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
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
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
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
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
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