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并无夫妻因短暂的
分居而自然解除婚姻关系的制度。
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
离婚仅有以下两种法定方式得以实现:
首先是通过自愿协议去民政局进行登记离婚。
当夫妻双方能够就诸多关键性原则达成一致意见时,便可向所在地区的
婚姻登记机关
递交离婚申请,待有关部门依法完成相应程序手续之后,则意味着双方的婚姻关系正式宣告解除了;
其次是以
诉讼途径来解决
离异问题。
如果双方无法在此类特殊情境之下达成共识,任何一方均有权向
管辖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请求司法裁决来彻底解除婚姻关系。
在经过严谨审慎的法庭调查和审理后,法官将依据案情的实际状况做出是否批准双方离婚的最终决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