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们要强调的是,唯一的住房亦有可能成为
强制执行的对象。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
法规,只要房屋是
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框架下设定了为
抵押物的财产,无论这是否属于他唯一的居住场所,人
民法院都有权进行查封,并且视具体情形采取有效措施,如由
抵押权人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对房产进行合法拍卖、出售或者用于抵偿
债务。
因此,即使某位公民仅拥有一栋住房,但只要其房产已设定
抵押权,人民法院依然会依法展开强制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
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
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
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