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业领域中,当涉及到流转土地的
经营权进行互换时,互换的各方都应该严格遵守并贯彻落实互换的协议规定。
不允许任何一方草率地解除相关合约。
若完成互换之后期望重新获得原始土地,必须征得对方的明确同意,也就是说,只有当双方意见达成一致时才能够进行调整。
然而,如果对方并不支持这项计划并且不同意归还原有的土地,则不能强行收回,因为合同仍然具有
法律效力,双方都需秉持诚信和良好意愿来履行。
针对涉及
承包地的互换引发的争议和
纠纷,其主要的责任承担方式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点:
1. 将原先的承包地换回应得的;
2. 立即终止对承包地的任何破坏性行为;
3. 对于因此产生的损失予以合理的
赔偿;
4. 采取必要的措施恢复被损害的耕地;
5. 如有必要,开辟新的土地,以满足生产所需。《
农村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全文》第十四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
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