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男方父母为房屋支付首次
购房款的争议问题,通常情况下,其是否应纳入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取决于以下两个具体因素:
首先,若男方父母为该房屋提供首次购房资金,而该
房屋所有权则仅记载于其中一方之名下时,尽管在夫妻双方
结婚后,他们可能需要共同承担剩余的
按揭贷款部分,但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这类由男方父母首付购买,并在婚后仍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贷款的房产,理应视为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资产。
其次,若男方父母已为该房屋支付了首次购房款,然而在婚后由夫妻中任一方独自以自己的
私人财产来偿还剩余房贷,且此种情形之下房屋权属亦仅记载于其中某一方的名下时,那么,按照上述相关法律规定,该房产便应归属实际进行还款的那一方所有。《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
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