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代位权的行使方面,法律并未设定明确的时效规定。
然而,如若
债务人为怠于行使其本身所拥有的债权或与其债权密切相关的从权利,从而严重阻碍了
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得以顺利实现的话,债权人则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可其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针对相对人(即,债权人的债务人)的特定权利,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只有那些专属债务人自身权利之举才不在代位权行使的涵盖范围之内。
而在具体行使的过程中,代位权限于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上限进行把握。
此外,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必要费用,均应由债务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