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明文规定,若是在
合同解除后
存续违约之行为,则可以依法实施对其的
追责程序。
普遍来说,承担
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可分为三类:
继续履行、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以及基于实际情况予以经济
赔偿。
若一方的违约行径给另一方带来了实质性的损害,那么
赔偿金的金额应该与违约所引发的损失相匹配,其中也应包括合同履行完毕之后可能获取到的潜在盈利。《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