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制进行探视子女的操作方式:
法院有权
指定监护人予以配合,诸如将被探望子女送往相应固定场所以便其与另一方见面。
对于那些拒不遵守法院判决的
监护人们,依据其
违规行为的严重性程度,法院可能会施加罚款、
拘留等惩罚性措施。
然而,注意这些
强制措施仅仅针对不愿合作的监护人,并不能直接作用于孩子本人身上。
同时,法院亦不得强行将孩子与探望权人安排见面。《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
强制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