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出
离婚的事宜与多少年未共同生活似乎并无直接关联。
首先需要指出,如若双方能够就
离婚协议中的诸多事项,诸如子女抚育问题、
财产分配方案等等,达成共识并签署书面文件,便可前往一方或双方本人常驻户口所在区域的
婚姻登记机构进行正式
离婚程序的申请和办理。
在这个过程中,即便双方尚未分开居住也是可行的途径。
反之,若是未能就此类重大问题达成共识,想要离婚的一方则有权利向被告居住地的地方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离婚,在此情况下,倘若被告的平常居住地址与
户籍地址并不一致,那么此案便应交由其实际
经常居住地区域的地方法院行使审判权。
经过审理后,法院倘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将会依法作出离婚判决。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倘若双方因感情矛盾产生
分居现象长达两年,视为感情破裂已经确认无疑。《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
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