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启动企业
破产程序之时,需满足两大关键要素:
1.该企业须经受严重的经济困境;
2.其无法偿还到期的
债务。
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当
企业法人面临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且资产规模不足以为所有债务提供充分保障,或是明显缺乏必要的清偿能力时,皆有权利提请破产申请。
在此过程中,
债务人与
债权人均可针对前述两种情况向法院
申请破产保护,为自身权益争取最大化的维护及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
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
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