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一方
当事人主动
赠予另一方当事人少量财物时,由于其具有赠送之性质,因此在恋人关系结束之际,一般情况下不应该再次向对方提出剥夺这些财物的要求。
2、对于那些因为筹备婚姻而投入了大量经济资源的一方来说,在恋人关系结束之后,他们和另一方有可能通过友好协商,适度地返还部分实物财产或是依据实际情况考虑进行一定程度上的金钱折算退还。
3、如果在恋爱过程中女方曾向男方明确表示该款项是借款行为,那么他们应依法依规履行
债务偿还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
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
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