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可被视为典型的
要约行为。
作为一种特殊合同形式,广告主通过公开公布的方式,向公众宣布约请他人完成特定行为,并承诺给予相应报酬。
当实施该行为的
当事人接受此意向,并按照约定履行相关职责的时候,他们便有权得到这份报酬。
此外,悬赏广告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其本质上是向广大公众发出的要约。
只要有
符合条件的人士对此表示愿意,那么这个要约就能对双方产生实质性约束力。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悬赏广告的具体内容应该明确且确定,并清楚地说明,当收到要约人的承诺时,广告主理应受到该意向的约束。
从程序上讲,悬赏广告一旦达成生效条件,则会在广告主(即债权方)与执行指定行为的当事人(即
债务方)之间形成具有债的性质的
法律关系。
这种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是报酬请求权,这意味着
行为人在成功完成指定行为之后,有权要求广告主支付报酬;
其次是多个行为人完成相同指定行为的情况下,如何分配报酬;
再者是报酬请求权的自然消失条件。
这些规定主要涉及到广告主的报酬给付义务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自然终止,例如广告请求已经被有效撤销;
或者指定行为未能如期实现;
又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未能支付报酬;
甚至当报酬请求权已经或部分得以实现等。《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
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