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连带债务的效力特征,主要分为两部分来看待,一是它对于
债权人与
债务人之间产生的功效作用;
二是在连带债务
责任人这一层面上所发生的相互影响力。
构成完整的连带债务法理体系,必须要考虑到它的效力因素。
连带债务的真实存在势必会使得其效力产生作用。
至于连带债务的效力表现形式,则因为它既涉及到了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所构建的
债权债务关系,也涵盖了债务人自身之间所形成的内部连带关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保
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的,为
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
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
保证范围内承担
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