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夫妻一方所做出的对外
保证所产生的
债务,是否应被视为夫妻双方的
共同债务,这需要依据具体的情形进行深入的分析与评估。
首先,在通常情况下,妻或夫并未从他们的配偶那里获得任何直接的经济利益,那么这种情况就一般不会被视为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
然而,如果
担保之债确实带来了配偶一方的利好,那么这种债务就应该被归类为
夫妻共同债务来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