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况下,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不允许进行任何形式的变更的。
然而,也存在以下三种例外状况:
首先,如果这份
离婚协议尚处于
未生效状态,
当事人双方可以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对原有的离婚协议内容进行修改;
其次,当已生效的离婚协议中的
财产分割条款被发现存在剥夺或损害其中一方权益的情况发生,并且能够提供充足的相关
证据证实当初的财产分割确实涉及到
欺诈、威胁等行为的话,那么这类情况也是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进行修正的;
最后,在某些其他的极为特殊和罕见的情况下,也可能会出现对原有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内容进行修订的可能性。《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
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
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
离婚未成,一方在
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
纠纷提
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