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公公、婆婆并无权利争夺孙辈的
抚养权。
只要
未成年人的父亲或者母亲其中一位还健在,拥有
抚养的能力,那么他们便应有责任履行对其未成年子女的
监护和养育之责。
除非是未成年的双亲不幸离世,或者二者都失去了抚养孩子的能力,如此情况之下,具有经济实力能够承担抚养义务的祖父、祖母及外祖父、外祖母即可肩负起养育未成年孙子、孙女以及外孙子、外孙女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
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