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买卖毒品的
刑事案件中,证实在法律上被定义为能够有效还原和证实案情真相的重要材料。
然而,由于其性质特殊且可能带来严重后果,获取相关
证据相比其他类型的案件往往面临更大的挑战性。
在此背景下,我们需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明文规定,即所有能为案件提供充分佐证的客观事实和各种信息,都应视为法律意义上的证据。
常见的证据类型包括
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及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的情况陈述以及针对上述内容的辩解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
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