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决定终止与公司的
雇佣关系时,必须事先向其所属的用人单位表明这一意图,否则将承担因此给用人单位带来的
经济损失。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者应该在正式提出
离职申请之前,至少提前三十天以书面方式向所在单位进行通知,这样便可结束双方之间的劳务合约关系。
针对用人单位新招聘的员工来说,在工作
试用期内若有提前离职的打算,只需要提前三天通过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无需经过任何其他审批流程。
只要劳动者已经落实了上述告知义务,就不再需要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随时随地都能选择离开工作岗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