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孕期内,倘若男方触犯以下任一情况,那么女方在
离婚过程中就享有索赔的权利:
第一种情况,即男方存在
重婚行为;
第二种情况,即男方在婚姻
存续期内有过
同居的记录;
第三种情况,即男方对女方进行了
家庭暴力行为;
以及第四种情况,即男方有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的行为。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男方刻意隐瞒其同性恋身份的真相,这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要求
损害赔偿的范畴。
此外,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认定标准为:
当婚姻中的一方向婚外异性表达情感,未以合法的夫妻关系名义,长期持续保持稳定的共同居住状态时,才会被视为符合此种情况。
在此基础上,我们要特别强调,有配偶者与婚外同性同居并不符合上述定义。《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