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一方处于患病状态,仍有权利选择结束这段婚姻。
具体而言,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1.若夫妻双方能够就
离婚相关的事宜,如
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及财产的分割问题上达成共识,从而达到高度统一的态度时,他们可以共同前往另一方的常住
户口所在地区的
婚姻登记部门,携带相关证件包括居民
身份证、户口簿、
结婚证书以及
离婚协议,进行正式的
离婚登记手续的办理。
2.倘若夫妻双方未能就上述问题达成共识或在争论过程中分歧过大,那么其中坚持离婚意愿的一方可向被告的实际居住地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在此情况下,若被告的
经常居住地与户口地并不相同,则应遵循经常居住地法院的
管辖权限。
经过法院深入审查后,若认定该对夫妻之间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必然会做出执行离婚判决的决定。
但需注意的是,若离婚双方中的某一方被判定为无法行使完全
行为能力,或仅具备有限的行为能力的话,在他/她自己未丧失主观意识之前,
离婚程序必须首先完成
法定监护人的更换才可能继续,否则,则需以法律
诉讼的方式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