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管制与
拘役,这两种惩罚并不属于我们通常所熟知的
行政责任范畴之内,而是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所规定的五种主要
刑事责任形式之一,且两罪均作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短期内剥夺个人自由以及强制接受劳动改造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管制作为一种限制型人员自由的
刑罚方式,其适用期长度通常在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
而拘役则是对于那些
犯罪情节较轻的罪犯,通过短暂时间内剥夺其自由并强行进行劳动改造使其悔过自新的刑事责任形式。
具体来看,管制者需要在执行期间暂时停止从事特定行为,限制其进入特定地区和场所,亦不得与特定人士进行接触;
对判处管制的罪犯,需按法律规定实行
社区矫正。
相对而言,拘役的适用期要短于管制,其期限通常在一个月到六个月之间。
此外,强制
犯罪分子参与劳动生产也成为了拘役执行的重要环节。
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将由公安机关负责就近执行,他们在执行期间仍然有权每月回家休息一次至两次,并且如果参与了正常的劳动工作,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发放相应的报酬。《刑法》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