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
起诉讼时,被告方在法定
诉讼时效范围之内是享有
诉讼权利的,一般的
诉讼时效规定为持续三年时间。
针对不同类型的借款
债务,
诉讼时效的规定略有差异。
具体如下所述:
(A)若为定期还款的债务情形,诉讼时效自还款
期限届满之日算起,为期长达三年。
如过了此期限仍未能按时还款,即视为自动放弃向人
民法院申请权益保护的权利;
(B)倘若
债权人在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过后,仍未到
债务清偿期,便出具无特定还款日期的
欠款凭证,那么这种情况下应当认为已经发生
诉讼时效中断,应在接到欠款凭证的次日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C)至于那些不定期还款的债务,即对还款时间并未作出明确约定的
民间借贷,则不受诉讼时效规定之约束,但需受到最长期限为20年的保护期限制;
(D)针对那些不定期的债务,如
借款人心甘情愿表示无意归还,此时需由借款人自己举证自己已经出具明确声明,不再还款。
在此之后的三年内行使诉讼权,将会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
(E)关于超出诉讼时效期限范围之外的债务,若
当事人双方能就原有债务达成新的
还款协议,或作为借款人一方,在催债通知单上亲笔签名盖章,即可被视作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从而使得原
债权债务关系重新获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