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
民事诉讼程序的相关法律制度中,设定了一项重要的时间原则——法定
诉讼时效,通常情况下,该时效期限为三年。
反之,若被
侵权方在遭受
侵权行为后长时期内才察觉自身权益受到损害,那么诉讼时效将从其已知晓或理应知晓权益受损之日开始计算,同样也为期三年。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最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十年,这是从侵权行为对被侵权方权益造成实际损害之日开始计算的。
假如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期限(不管是三年还是二十年),仍未发起维权事宜,被侵权方将会丧失
起诉和
胜诉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