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征迁一方与被征收主体间就补偿安置事宜无法达成合意时,应由双方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首先请求同等级别的
拆迁管理机构予以调解裁定。
在经过上述行政机构的调解过程后,若涉事各方依旧无法达成共识,方可转而向
行政机关寻求裁决支持。
在此环节中,
行政裁决乃是进入
行政诉讼的必经步骤。
即裁决机关须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倘若该机关本身即是被拆迁者,则需移交给同级人民政府予以仲裁。
裁决机构均应从接获申请之日起算,在30日以内作出相应决定。
如有任何一方
当事人或与裁决可能产生
法律关系的个人、企业、社会团体对裁决结果表示异议,可在裁决书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
此刻,人
民法院将依据
行政诉讼法及其配套司法解释之规定,对行政裁决的
证据采集、行政程序执行、法律适用以及是否存在权力越界或滥用行为等诸多方面进行全面彻底的
合法性审查。《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
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
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