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实行
取保候审:首先是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犯罪嫌疑人;
其次,若可能会被判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同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其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危害时,也可提供申请;
第三,拥有严重疾病且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女婴的母亲,同样在采取取保候审后无显著社会风险时,亦可提出申请;
最后,若案犯已经被
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仍未终结,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下,亦应考虑提出申请。《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