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赋予了
抵押人在
抵押期间依法自行处分
抵押物的权力,即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依法与他人协商转让抵押财产,尽管如此,此种转让行为并不会直接改变
抵押权人所享有的
抵押权益,然而不可忽视的是,在此过程中必须及时告知抵押权人,若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说明此次转让将会对自身权益造成损害,则有权要求抵押人针对转让所得价款进行提前清偿其所负之债或者将款项以提存方式保存。《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
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
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