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机构应与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物出租方确立
拆迁赔偿协议,并不需征得同住人员的同意。
若为国有房屋拆迁,拆迁方应与被拆迁人、
房屋出租方共同签署拆迁赔偿协议;
同时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拆迁方则应与被拆迁人、房屋出租方各自签署拆迁赔偿协议:
(一)属于政府统一规定租金标准范围内的国有
出租房屋在面临拆迁时,如果其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方式;
(二)涉及政府统一规定租金标准范围内的个人居住用房进行拆除时;
(三)房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代为管理的房屋进行拆迁时;
(四)宗教团体授权房管部门
代理租赁管理的房屋在面对拆迁时。
当国有房屋出租方去世后,依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相关规定,应重新确认新的房屋出租方,拆迁方也将与其商议并签署拆迁赔偿协议。
如私产所有者离世,则由其遗产
法定继承人与拆迁方协商并签署
赔偿协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