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一方主动提议
离婚而另一方持反对意见时,任何一方可向当地法院提
起诉讼
申请离婚。
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法院将会根据婚姻根基、婚后感情状况、现阶段婚姻状况以及导致离婚的具体原因以及能否修复等因素,对夫妻之间的情感破裂程度进行准确评估。
倘若经过调解环节后,夫妻关系确实已经达到破镜难圆之境,那么法院有权依法定程序做出终
结婚姻的判决。
然而,若初次以
起诉离婚作为解决方案,却遭到对方的坚决抵制,并且在此之前并无确切
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经历了实质性的断裂,那么法院通常会予以搁置不予处理,这是因为现行法律明确规定此类情况下法院不得轻易做出离婚与否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下几种情境被视为
夫妻感情破裂的常见迹象:
(1)存在
重婚行为或与他人长期
同居现象;
(2)存在
家庭暴力,且具备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意图;
(3)吸食毒品、赌博成瘾,多次改正后仍未改善;
(4)因为感情
纠纷导致夫妻长期
分居达两年以上;
(5)经过人
民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之后,双方
当事人再度陷入长达一年的分居状态,其中一方再次提起
离婚诉讼请求。《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