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男女双方尚未领取
结婚证书且未曾开始
同居的情况下,若
彩礼款项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男方有权请求女方全额返还:(1)两者均不曾进行
结婚登记手续;
(2)虽然已经完成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却未能展开共同生活;
(3)在婚姻关系缔结之前,男方为了达成婚约向女方支付了彩礼款项并且此举导致男方在经济上陷入困境。
在涉及到上述第二点和第三点的情境之下,男方必须以与女方
离婚作为前提条件方可
起诉女方归还该彩礼款项。
在其他任何情形下,男方无权要求女方归还彩礼款项,即使女方自愿提出返还也不在此限之外,司法程序对此表示默许。《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