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抚养费用按月支付金额的划定依据如下:
首先考虑子女实际所需花销;
其次参考双亲各自的承受承担之力;
再根据本地市场生活水准作均衡考量。
在夫妻关系宣告结束之后,倘若其中一方所
扶养子女,则另一方必须担负必要的生活费用以及教育经费的一部分乃至全部,而这之中包括费用的多寡和支付期的长短,均应当经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无果情况下,则交由社会
公共秩序司法审判部门作出最终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
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