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债权经过
诉讼时效之后将转变为自然之债,不再受到法律的强制性保护。
但是,以下几种情况仍可使此类被剔除于司法保护范围之外的债权得到法律援助:
首先,
债务人出于个人意愿愿意自觉偿还全部或者部分
债务;
其次,当
当事人双方选择通过重新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来解决问题时,即使债权超过了诉讼时效,你们之间的
还款协议仍然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再次,如果债务人在金融机构发出的
催收逾期贷款告知文件中进行签字或者盖章的行为,可以被视为对于原来的债务进行重新确认,那么相应的债务和债权都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最后,如果债务人在诉讼时效已经终止后,主动向
债权人提供还款计划、做出
保证或者寄出询问函件,这也属于对于原有债务的重新确认,相应的债权理所当然地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