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继承权丧失所具的特性,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继承权丧失这一制度并不仅仅局限于
法定继承,而是同样适应于
遗嘱继承过程中的情况;
其次,丧失继承权实际上是一种民事制裁形式;
此外,
继承人如果要丧失继承权,则需遵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条件;
最后,继承权丧失主要体现出其相对性质。
关于继承人因为什么原因会导致其继承权丧失,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故意杀害被
继承者;
(二)为了贪图遗产而谋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
被继承人,或者对被继承人进行严酷虐待;
(四)
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
遗嘱,且
情节严重;
(五)利用诈骗、威逼等手段强迫或者阻碍被继承人订立、更改或撤销遗嘱,而且情节恶劣。
值得注意的是,若继承人出现以上第三项至第五项的不良行为,但其本人能够诚心悔过并表现出良好态度,得到被继承人的谅解并且在遗嘱中得以保留其作为继承人的身份时,这样的继承人并不丧失继承权。
同样地,对于因有以上行为而丧失受遗赠权的
受遗赠人,只要存在上述损失和惋惜的情况,也不会丧失其受遗赠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
欺诈、
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