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需指出的是,
法人作为一种合法机构,是不可能出现死亡现象的。
只有那些担任法定
代表人职务的自然人才有可能面临生命的终结。
当法定代表人离世之后,通常情况下股东并不会被迫为公司所背负的
债务负担起偿还责任。
取而代之的是,这些债务将由公司运用自身的财产资源进行承担。
与此同时,假如股东在参与企业经营过程中,未遵守相关规定,滥用了
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以及股东的
有限责任,甚至企图转移或逃避公司应承担的债务,给公司
债权人造成重大损害时,他们就有可能被要求为公司的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进而需要考虑如何偿还这些债务。《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