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当事人间签署的合同原先并未规定相关
违约责任,那么此类当事人仍有机会通过事后再行达成共识的方式,携手构建出一份完备的
补充协议,共同明确违约责任所应包含的内容。
只要双方均同意,这份新的补充协议便具有与原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应。
倘若经过充分、善意和有意义的商谈后,双方仍旧无法就违约责任达成一致,在此情况下,非违约方有权请求违约方向其承担以下几种主要形式的违约责任:
如修理因
违约行为而导致的产品或服务问题,重新制作该产品或服务以符合标准,替换损坏的产品或服务,退货因某次违约行为导致购买的产品或服务,或者在下一个付款周期到来时减收产品或服务所应支付的价格或者报酬等形式。
这些都是对非违约方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手段。
在采取了以上所述的补救方法后,虽然已经尽力挽回了部分损失,但仍然存在不足以弥补所有损失的情况,此时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实际损失的金额来履行其理应承担的
赔偿义务。
这也被称为“损害填平原则”,是法律中普遍认可的赔偿方式之一。
进一步说,如果非违约方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提
起诉讼,旨在要求违约方
赔偿损失的话,在这个过程中,非违约方仍需负责提供实际损失所对应的确切数字的
证据,以便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审理和判决,最大限度地保障包括非违约方在内的各方利益。《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
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
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
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
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