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乎
退房事宜,原告可依法提请进行
财产保全。
所谓财产保全,乃系我国法律所规定之一项制度,即指当所有权人和
利害关系人在提
起诉讼前提交申请或在起诉之后,为了确保未来的有效裁判得以贯彻落实或是防止财产遭受损害,而由法院根据其职权,依法对有关
当事人的财产或者存在争议的标的物实施加以限制的强制性措施。
在生效判决之日起,
被执行人则应承担相应的给付款项之责任。
若对方故意拒绝履行此等义务,以致行为恶劣至极者,更有可能触犯非法拒绝
执行判决、
裁定罪。
因此,若是想要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那么在今后涉及相关
民事纠纷时,不妨在
递交诉状之前便提请诉前财产保全。
然而,鉴于诉前财产保全仅适用于紧急情况之下,申请人仍需提交
担保并通过法院审查批准。
就当前司法实际情况而言,绝大部分法院对此类请求态度并不积极。
为此,实践中往往存在一种折衷解决方案——
债权人无需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但只要在起诉
立案之时与案件审批官员沟通好,并提醒法院在正式立案之后暂缓向被告送达
起诉书和副本。
待确定具体审理法官以及准备工作结束后,再启动保全手续然后送达到被告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
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
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