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只要婚姻中的夫妻共
同居住达到两年便可自动解除婚姻关系,实际上,若在双方未曾进行过正式的
离婚手续办理,或未经由法院所判离的情况下,即使期限已达两载,他们仍处于婚姻状态之中,无法称之为
离婚。
倘若其中一方在
分居满两年后向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并不一定会作出判定离婚的裁决;
唯独仅当情感裂痕长期持续导致,导致分居的状况已经整整超过了两年时限,并且在法院主持的调解过程中亦无法得到修补与妥协,此时法院才有可能会依法作出准予离婚的裁定。
值得注意的是,若由于诸如工作调动、学业压力等非情感因素导致的分居行为,无论其相隔多长时间也都无法视作感情破裂程度的标志,故在此等情况下,法院将不会认定为感情破裂而据此结果予以判决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