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权作为用益
物权的一种,并不被视为一种财产性权利。
因此,以土地租赁权进行
质押是不被允许的。
所谓土地租赁权,是指土地承租人按照预定的期限,向
土地使用权人支付相应的租金后所获取的,享有一定期间对土地的使用以及收益的土地他项权利。
这种权益源于土地承租人与
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间的契约设定,包含着土地的占有、狭义上的土地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
相较于土地使用权,土地租赁权仅缺少了一项处分的权利。
具体而言,土地租赁权主要表现为土地
转租、农村土地转包以及城市土地出租三个方面。
土地租赁权又可进一步划分为有期限的或无期限的两大类型。
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土地可以无期限租凭,而是仅认可实行有期限租赁。
在农村地区,土地转包实际上是一种带有期限限制的土地租赁形式,出租方即为
土地承包者,也就是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持有者。
除了向承租人收取规定的地租之外,他们还需严格遵守自身与集体间的
承包合同约定。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如果违反村民集体的意志,擅自签署的土地
租赁协议将被判定为无效。
同时,我国实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
承包方式主要采取家庭
承包的方式。
对于不适宜采用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选择通过
招标、拍卖或者通过公开协商等方式予以承包经营。
在此过程中,仍须注意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确保所有相关协议都经过村民集体的同意和认可,否则同样会面临协议无效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