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并非一律无效,事实上,有一类特殊的无权
代理行为,名为“
表见代理”。
在此情形下,尽管
代理人并不具备实体上的
代理权限,但却具备了种种客观事实以及逻辑上的理由,足以让他人误以为其享有代理权。
若在此背景下,相对方对于代理人是否真正具有代理权力并无知觉,同时已经尽到交易过程中应有的审慎注意义务,且这种表观上都具备的代理权真实性可以归因于被代理人时,便构成了表见代理。
那么,基于此种表见代理所达成的合同,将被视为有效的合同,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