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所规定,
法定继承人之范畴涵盖以下两类人员:
(1)配偶、子女及父母乃为
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
在此范围内,子女不局限于婚姻关系中所生育后代、
非婚生子女以及
领养子女等类型,同样也包含与被领养者之间存有
抚养义务连接的继子女;
而父母则涵盖亲生父母、养父母及其与领养关系相对应的继父母在内。
(2)其次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成为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
在这之中,兄弟姐妹涵盖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养兄弟姐妹以及与抚养义务相牵连的继兄弟姐妹等多种情况。
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孙子辈并未列为法定继承人之行列,故依法享有
继承权的可能性紧次于其他亲属。《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
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
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